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雷诉被告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陈**与徐**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杨*与任*某、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孙根树与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与罗**、罗**、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警卫与侯**、侯*仓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被执行人肖*、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丰收、李**与被告孙**、孙**、刘**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谢**申请执行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夏**、夏亚威与被执行人苗存军、苗兰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郑广东与郭**、郭**、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