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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马会粉与被上诉人蒋**、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马会粉因与被上诉人蒋**、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项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马会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蒋**及蒋**、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钱炳*、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2年经媒人田*介绍,蒋**与马会粉相识,2014年初蒋**、蒋**按照习俗到马**、马会粉家下彩礼,经媒人捎信要求下礼金16000元,后蒋**、蒋**到马**、马会粉家送去部分礼金和礼品。双方并商定于2014年农历2月28日举办婚礼,后因为找婚车蒋**与马会粉二人发生争吵蒋**出走,致使二人婚约解除。蒋**、蒋**要求马**、马会粉返还所下彩礼,马**、马会粉拒绝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双方婚约的解除,蒋**具有一定过错,蒋**、蒋**要求马**、马会粉返还两次所下彩礼(第一次小礼现金5000元,第二次大礼现金16000元)和四黄(项链、戒指、耳环、手链),马**、马会粉只认可下一次彩礼且没有现金,黄金首饰只有一枚戒指(3.47g)。但蒋**、蒋**所说的下礼金16000元与媒人的证言相吻合,应予认定。关于所下5000元小礼和另外三黄(项链、耳环、手链)蒋**、蒋**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马**、马会粉也不予认可,故对蒋**、蒋**诉请不予支持。马**、马会粉要求由蒋**、蒋**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20000元,马**、马会粉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同时也未提起反诉,故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马**、马会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蒋**、蒋**现金11200元(16000元70%)及黄金戒指一枚(3.47g)。二、驳回蒋**、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蒋**、蒋**负担150元,马**、马会粉负担20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马**、马会粉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其上诉理由为:一、马**、马会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蒋**、蒋**给其下了16000元的礼金错误。双方虽商定下16000元彩礼,但在下彩礼之前,双方又协商:由蒋**、蒋**购买嫁妆,不再下彩礼。原审法院认定16000元的彩礼没有证据支持。二、蒋**为悔婚而逃婚,给马**、马会粉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蒋**、蒋**应当赔偿马**、马会粉的损失。三、原审判决由于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也是错误的,因此,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蒋**、蒋**答辩称,一、蒋**、蒋**两次下礼金22000元及四黄(耳环、戒指、手镯、项链)是客观事实。蒋**、蒋**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上事实。马**、马**称双方因嫁妆问题协商不再下彩礼,与事实不符。二、马**、马**称因蒋**悔婚而逃婚,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与事实不符,根据当地习俗双方在订婚过程中花费都有男方支付。马**、马**所称的损失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三、原审中认定蒋**有过错,且按照30%的标准扣减返还数额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双方解除婚约的过错在马**、马**,原审法院扣除彩礼总额30%的判决,明显过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蒋**与马会粉按照农村习俗订婚,后双方解除婚约,蒋**要求返还财产,但蒋**具有一定过错,原审判决返还彩礼11200(16000元70%)及黄金戒指一枚并无不当。上诉人马**、马会粉对其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马**、马会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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