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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熊某莫、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熊某某、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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