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梅某某、李*乙、梅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李*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董*与宋南术、宋**、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梅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为吴*、吴**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被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XX与被告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杨*某、杨*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XX与牛X、牛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