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寿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所确认的赔偿款168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判决第一项内容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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