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蔡某某、蔡**、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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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何*诉苏*甲、苏*乙婚约财产纠纷判决书
原告闫*与被告陈**、陈**、伏春兰“婚约财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方*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甲诉杨*乙、杨*丙婚约财产纠纷裁定书
王*与罗*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唐*、陈**、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肖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肖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与杨*、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