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闫*与被告陈**、陈**、伏春兰“婚约财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陈**、陈**、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闫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陈**、伏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陈**、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陈**、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