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陈**、陈**、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闫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陈**、伏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陈**、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陈**、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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