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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额其某甲、的日某某诉被告吉以某某、额其某乙、曲*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额其某甲、的日某某诉被告吉以某某、额其某乙、曲*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额其某甲、的日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额其某甲、的日某某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1.00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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