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额其某甲、的日某某诉被告吉以某某、额其某乙、曲*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额其某甲、的日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额其某甲、的日某某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1.00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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