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限期向本院申报财产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至今仍未申报财产及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无银行存款及其它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陈**如发现被执行人唐**有可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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