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限期向本院申报财产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至今仍未申报财产及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无银行存款及其它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陈**如发现被执行人唐**有可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