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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甲诉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甲诉被告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邱*甲诉称,2013年10月23日,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并按照农村风俗进行见面,且举办了见面酒席。我先后支付给被告及其父母彩礼15000元,随后我们在交往过程中,两人的关系并未得到发展,不久便终止了恋爱关系。后我与被告方协商彩礼返还一事未果。现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彩礼1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蒲*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原、被告经媒人杨**介绍初次相识并恋爱,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当地农村风俗,第一次见面时,原告给付了1000元的见面钱给被告。2013年10月29日中午,双方举办了见面酒席,饭后原告又给付被告1万元的彩礼,给付被告的父母各1000元,给付给被告方前来参加宴席的亲友(共7人)各200元的红包,同时被告方*发给原告1000元。后不久,原、被告解除了恋爱关系,原告向被告及其家人协商返还彩礼未果。2015年2月26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证人杨**、王**、杨**、杨**、邱**、王**的证词等证据在卷佐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可作为本案事实认定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按照当地习俗支给付被告的彩礼钱,其目的是为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但原、被告的恋爱关系并未得到维系和发展,结婚目的已不能实现。在本案中,原告先后两次给付被告的彩礼钱11000元,给付被告的父母和其亲友3400元,被告方打发给原告1000元。按照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收到原告彩礼钱11000元后,又返还了原告1000元,故被告应实际退还原告彩礼钱1万元。原告给付被告父母及亲友的3400元属于赠与关系,不属于彩礼财产的范围,其主张返还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蒲*返还原告邱*甲彩礼钱1万元;

驳回原告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蒲*负担(原告邱*甲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缴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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