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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方*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方*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代理人姜**、被告方*甲及其代理人方*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3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按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现金45000.00元。同年农历腊月22日原、被告按当地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原、被告已分开居住,原告方给付的彩礼均系从亲朋处借得,并因此造成原告家经济困难。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现金45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方*甲辩称,彩礼是原告方自愿给付的,被告方并未向原告方索取。原告方向被告方给付彩礼后并未造成原告方家庭经济困难,故不同意返还彩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农历腊月原、被告及双方家人协商原、被告结婚事宜,原告方按农村习俗向被告家给付彩礼现金45000.00元,除被告置办嫁妆及购买衣服用去部分彩礼现金外,尚余现金25000.00元。2013年农历腊月原、被告按当地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5年1月原、被告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且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方*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李**返还彩礼现金2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200.00元,由被告方*甲负担2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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