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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27日,本院收到杨*诉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的起诉状,诉称,张某某以与其子杨*某结婚为由骗取现金13万元人民币,要求返还给予张某某的彩礼现金13万元,以及2014年9月13日至2015年4月23日这段时间的花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未明确写明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9月13日至2015年4月23日这期间所花费的具体金额是多少,系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且起诉人未向本院提交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材料,在起诉状中对该案件事实的陈述也不清楚明白。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杨*邮寄《关于告知当事人补正立案材料的告知书》一份,要求杨*补充和补正起诉材料,但本院至今未收到杨*的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杨*诉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凉山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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