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杨*甲诉被告杨*乙、杨*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杨*甲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乙、杨*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适当处分,故对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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