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修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徐*申请执行孙*、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孙*、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返还申请人徐*彩礼款230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9元及申请执行费25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周*无固定经济收入,且均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修执字第1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