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万某某申请执行令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万某某申请执行令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履行的义务为:返还万某某现金16000元;承担诉讼费400元、执行费14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令某某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执字第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16000元。

被执行人未缴纳的诉讼费400元、执行费140元,应当继续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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