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唐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江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次性返还申请人唐**本金23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彭某某在中**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彭某某在中**银行开江普*分理处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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