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喻*勇诉被告李**、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喻*勇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喻**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喻**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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