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黄*、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证据不足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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