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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冯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汪先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5年3月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订婚仪式,我给被告12000元订婚彩礼钱,后被告对此婚约反悔,我要求被告退还给我彩礼钱10000元,被告返还了5000元,余下5000元拒不返还给我,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退婚时,我们双方协商退婚时就已经算清履行完,不再差欠原告彩礼款5000元。我和原告不能在一起生活是原告的过错,原告对我是非打即骂,实在没办法和原告生活在一起。且我们在订婚时,我方父母还给了原告2400元,我要求原告返还。原告诉请我返还彩礼钱5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农历正月十六日),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婚约关系,原告给付订婚彩礼人民币12000元,后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4月4日,原、被告因性格问题发生纠纷,就彩礼返还问题意见不一,遂引起本诉。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证人王**、王**的证言等在案佐证,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5年3月6日(农历正月十六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2000元,从而确立婚约关系,由证人王得分、王**证言足可认定。后双方发生纠纷,致婚事未成,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5000元,被告当庭否认,认为彩礼款在双方协商退婚时就已经算清履行完,不再差欠原告彩礼款5000元,原告虽提供了证人王得分的证言,拟证明被告还差欠其彩礼款5000元,但证人王得分的证言前后矛盾、含糊不清,不足以证实原告的主张,且原告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5000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主张被告父母在订婚时给付原告2400元,要求原告返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返还彩礼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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