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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与何**、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杨*,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申请执行人何**,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申请执行人何**(又名何*),女,199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杨**、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申请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彩礼礼金148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85元及执行费123元,共计150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何**暂无履行能力,另一被执行人何**目前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何**暂无履行能力,另一被执行人何**目前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是申请执行人合法处分其执行权利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仁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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