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3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周*申请执行杨**、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杨**、杨**共同返还周*彩礼款8000元,承担受理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离家外出去向不明,杨**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周*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周*申请执行杨**、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