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任某甲、任**、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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