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诉被告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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