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全诉被告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全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全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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