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义诉被告陈**、陈**、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蒲*义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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