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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蒲*义诉被告陈**、陈**、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义诉被告陈**、陈**、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蒲*义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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