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敖**与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敖**案款12000元、诉讼费7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1元。被执行人杨**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敖**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的下落及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敖**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敖**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杨**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