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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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