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候*与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某某与任某甲、任**、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蒲*义诉被告陈**、陈**、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刘*与张**、张**、赵**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敬某某与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亮诉被告陈*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周*申请执行杨成洪杨玉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梁*诉被告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