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某与杨*某、杨*甲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1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王*某诉杨*某、杨*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60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杨*某、杨*甲未按法院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甲在凤翔县汉封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执行人杨**在凤翔县汉封信用社的存款61400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账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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