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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杨**农业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杨**与杨**、杨**农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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