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杨**与杨**、杨**农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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