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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牟尚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14年4月相识谈婚,在与被告交往中先后花费3200元及其购买准备结婚的家具等财物借款40000元。现被告不愿与原告结婚,就应当返还原告花费的现金3200元,并承担借款40000元利息9600元的三分之一。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经他人介绍其与原告谈婚属实,但在交往过程中经济往来,其亦实际花用了2600元;期间由于原告发短信对其谩骂,毁坏名誉,现只能返还2000元。由于原告购买结婚的家具现在其自己家里,故不承担其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经洋县洋州镇东三街婚姻介绍所陈**介绍相识谈婚,同年4月底原告到被告家中给被告(包括其母亲)放现金1400元及手表一支,被告则给原告买衣服支300元。农历端午节时原告去被告家中又给被告放现金500元,同时送“四色礼”。此后原告去深圳时让被告给其看门给被告现金700元,被告购买生活用品花费300元。另被告母亲有病,原告给被告300元。同年6月,原告麻将馆开业后被告帮助经营10天;在此期间原告给被告现金360元,后原告向被告要回400元给其兄偿还欠款。同期,原告为筹备结婚向邓**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2分,期限一年;借据载明“借款人王某某”、“证明人张某某”、“担保人陈**”。后被告陪同原告购买了准备结婚的电视机、洗衣机、饮水机、窗帘等财产(现均在原告家);后双方在交往中,被告提出退婚,原告给被告发了短信,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本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谈婚,现因故解除婚约关系,被告对原告在谈婚期间为其所支付现金应当予以返还,但当考虑相互经济、财物往来情况酌情确定,因此对原告请求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关于主张被告承担其借款利息之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现金23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00元。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将其负担的100元直接给付原告,不再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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