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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郭**与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郭**因与被上诉人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及其法定代理人郭**,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李**及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一审时虽给当事人送达了传票,但传唤事由为“到庭应诉”,而非“开庭”,而原审法院缺席审理并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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