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郭**因与被上诉人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及其法定代理人郭**,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李**及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一审时虽给当事人送达了传票,但传唤事由为“到庭应诉”,而非“开庭”,而原审法院缺席审理并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