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某某申请执行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3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某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高*于2015年3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25580.8元,案件受理费3786元,执行费1783元。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人高*自动履行上述案件款。申请人李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将该案件款125580.8元,案件受理费3786元全部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3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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