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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张*与高某某、高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张*诉被告高某某、高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张*于2015年8月1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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