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杜**、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杜**、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杜**、杜**向申请人执行邓*返还彩礼钱及零花钱215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杜**、杜**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15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邓*给付21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乙于2015年11月2日交来案件款215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20元,经申请执行人邓*书面同意,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愿放弃。同日,申请人邓*也将案件款全部领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民法院(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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