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王*诉被告付*某、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王*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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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高某某诉被告薛某某、薛**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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