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暴*甲诉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暴*甲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暴*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暴*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暴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