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封某某与罗*某、罗*甲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封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罗*甲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2)富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封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某、罗*甲给付申请执行人封某某12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罗*某、罗*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某、罗**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罗**在中国**限公司富县茶坊分理处有存款1800元及在陕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钳二支行有存款9270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罗**的以上两笔存款共计11070元,扣除本案的执行费80元及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受理费225元,剩余10990元案款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并同意结案。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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