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后,此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所确定的执行标为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及李*于2015年10月14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2015年10月15履行申请执行人现金17000元,剩余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李*自愿放弃判决书所确定的属于自己的联想电脑一台、电脑桌椅一套、梳妆台一个、被子被套各四套、床单四套、枕巾枕套各一对归申请执行人王*所有,同日被执行人李**履行了申请执行人现金17000元,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