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3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一次性返还彩礼、金银首饰衣服款共计人民币28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4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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