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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与被告米*、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诉被告米*、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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