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诉被告米*、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李**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王*、王*某、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刘*、王*与被告刘*某、刘*、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乔*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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