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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