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艾*某、艾*与刘*某、刘*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艾*某、艾*与被执行人刘*某、刘*(2014)横民初字第02362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由被执行人刘*返还申请执行人艾*某、艾*彩礼款人民币4800元;被执行人刘*某返还申请执行人艾*某、艾*衣物款人民币21000元;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3元,由申请执行人艾*某、艾*负担177元,被执行人刘*某、刘*负担266元。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85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艾*某、艾*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034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