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某某、丁某某与杨*某、杨*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丁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杨*(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杨*某返还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丁某某装潢押金50000元;被执行人杨*返还申请执行人彩礼款10000元;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杨*承担2800元,由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丁某某承担1300元。申请人薛某某、丁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800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我院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横法执字第0027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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