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吴**、拓润琴诉被告高**、高圆圆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吴**、拓润琴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吴**、拓润琴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吴**、拓润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吴*、吴**、拓润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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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