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燕**、李**、燕奎山与高**、李*、高艳丽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燕**、李**、燕*山与高**、李*、高艳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燕**、李**、燕*山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李*、高艳丽返还彩礼人民币5000元,购车款、衣服首饰款人民币35000元,案件受理费1380元、申请执行费520元。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燕**、李**、燕*山于2015年3月5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49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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