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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乔**、乔*因与被申请人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乔**、乔*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乔*与被申请人之子李**订婚后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按照民俗,男方拿彩礼钱和女方给陪嫁,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彩礼”。订婚时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乔**彩礼8800元,当时退还1200元,下余7600元,乔**并未收为己用,而是添款购买了价值9500元的物品陪嫁到被申请人家中,现被申请人恶意索取7600元彩礼,根据法律规定,应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乔**多给的1900元陪嫁物,原审未查清事实,错误判决,应予纠正。关于给申请人乔*衣服钱60000元,以及项链一条、戒指一枚,均应属无条件赠与,有介绍人赵**的证言为证,且乔*将衣服钱为结婚仪式及婚后购买了衣服,首饰因乔*皮肤过敏不适合佩戴,一直存放在与被申请人之子共同生活的住所中,原审判决返还衣服钱及首饰款60000元不当。此外,李**称要进货从乔*处拿走50000元,夫妻之间拿钱没有打借条的惯例,原审以无证据为由判决,有失公平。综上,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故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申请人不予返还被申请人财产,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乔*以与被申请人之子结婚为名收取衣服钱及首饰款共计78000元,因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申请人请求予以返还,原审酌情判决返还60000元并无不当,申请人乔*认为该款属赠与,且由被申请人之子借取50000元,首饰留在被申请人之子家中,因无证据佐证,且无法律依据,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乔**借女儿婚约收取被申请人彩礼,依法应予返还,申请人乔**认为其用彩礼购置了陪嫁物,因其在诉讼中并未提出反诉要求返还陪嫁物,故其不予返还彩礼之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予以返还正确。故再审申请人乔**、乔*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乔**、乔*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乔**、乔*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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