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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刘*平与被告侯*,侯*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平与被告侯*,侯*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刘*平于2015年3朋12日以原告与被告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刘*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刘*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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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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