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刘*甲与被告朱*某、朱*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刘*甲以与被告朱*某、朱*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刘*某、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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