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宗某某与马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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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00291号执行裁定书
马**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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