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贺某某与被执行人耿某某、耿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耿某某、耿某某返还申请人贺某某彩礼20000元,顶抵贺某某之子应赔偿给耿某某赔偿款34940.11元。诉讼费双方互不追究,执行费我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原告张**与被告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判决书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某某诉白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执143号裁定书(冻结)
线成贵与马*哈不、马*给也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张*、张**、张**与刘**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梁*、梁*、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石**、陈**与卜**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