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清法执字第00291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贺某某与被执行人耿某某、耿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耿某某、耿某某返还申请人贺某某彩礼20000元,顶抵贺某某之子应赔偿给耿某某赔偿款34940.11元。诉讼费双方互不追究,执行费我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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